【行政院】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自105/12/05生效

日期:2016/12/07

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
一、目的
為維護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秩序,保障國人購買國外不動產之權益,並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特訂定本規範。
二、行銷廣告
(一)經紀業應提供受託銷售契約及相關證明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委託人若為他國建案開發業者(以下簡稱建商),經紀業應提供該建商委託銷售契約書或經紀業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委託人若為他國不動產仲介或代理商,除應提供該仲介或代理商授權銷售契約書或經紀業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外,並應提供他國仲介或代理商合法經營及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該契約及相關文件如非以中文記載者,應附中譯本(影本或節錄本)。
2、經紀業銷售標的物為預售屋者,應揭露他國建商之公司經營許可或證照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建築開發之文件影本,該相關文件如非以中文記載者,應附中譯本。
(二)經紀業廣告應真實並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1、廣告應以中文為之,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稿應由經紀人簽章。
2、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廣告內容提及之各項數據(如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等),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
3、廣告內容應於明顯處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等警語。

三、不動產交易重要資訊之調查及解說
(一)銷售說明會應揭露之資訊
經紀業舉辦國外不動產(包括土地、成屋及預售屋)之銷售說明會時,除對於當地國情、法令、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之稅費負擔、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當地最近三個月或近期成交行情、貸款、匯率等詳予說明外,並應包括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二)不動產說明書之製作、簽章及解說1、經紀業應按交易標的物之類型,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詳予調查及製作。

 

完整內容請詳閱行政院公報 第022卷 第228期 20161205 內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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