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接專法後上路 會計師:符合反避稅趨勢

日期:2019/06/25

轉載自:2019-06-23 16:21中央社 記者吳佳蓉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先前建議,在為期2年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專法)實行結束後1年內,配套讓已完成立法、但遲遲未訂定上路時程的CFC制度上路。對此,財政部長蘇建榮態度正面,表示將評估讓CFC緊接在專法實行結束後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CFC制度2016年即修法通過,但行政院一直未明確訂定施行日期,讓企業經營處於不確定性中,明確喊出上路時程,有利企業及個人規劃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也符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從修法至今已相隔一段時間,加上政部早已完善相關適用辦法及審查要點,未來稽徵層面應無疑義。

陳惠明說,海外資金專法實施後,預期稽徵機關能藉此掌握到更多台商海外金融資訊,但CFC制度不上路,一樣無法藉此課稅,讓CFC制度上路,較能達到租稅公平效果。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認為,專法結束搭配CFC上路,等於是先利用專法,給予較低稅率,產生資金匯回吸力,再透過CFC制度上路,形成往後年度申報壓力,產生資金匯回推力,以蘿蔔搭配棍子,積極促進台商將滯留在租稅天堂的境外資金匯回。

洪連盛說,預期仍會有台商抱持觀望態度,先看台灣與其他國家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狀況來決定是否繼續躲藏,但資訊交換與透明是全球反避稅的必然趨勢,建議還是要即早面對、接受、處理、放下,合規合法的處理境外資金所面臨的稅務議題。

不過,政大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呼籲,CFC制度是否有效,關鍵還是在於國稅局對海外金融帳戶、稅務資訊的掌握能力,不然上路後仍很難實際產生效果,海外資金專法2年實施結束後,政府也要有魄力不再延長;搭配積極擴大國際金融資訊交換網絡及宣示嚴查的態度,CFC制度才能真正產生棍子的效果。

CFC制度主要針對國內企業於租稅天堂國擁有、並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

為完備反避稅法源,立法院2016年完成企業CFC及另一項「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立法,2017年完成個人CFC制度立法,上路時程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進展,鄰近國家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等訂定。





房產趨勢研究

新加坡 國家與趨勢研究
2016-05-17
ㄧ、位置 新加坡共和國位於赤道北方137公里,地處麻六甲海峽的東南端,扼控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通道。北邊和東邊是馬來西亞,南邊和東南為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