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回台後、實施CFC反避稅 紙上公司別想逃

日期:2019/06/25

轉載自:2019-06-14 東森新聞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先前提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與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可以也配套上路,財政部長蘇建榮今(14)日表示,因為專法有2年的期限,財政部也正在評估,在海外資金專法落日後,CFC可以接著上路,可以完善台灣的反避稅的制度。

 

CFC是近年我國建立的反避稅制度,所謂CFC的制度是針對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擁有、並具有實質控制力的關係企業,為了避免藉由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當年的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也視為當年的投資收益課稅。CFC又分為營利事業CFC與個人CFC,以投資租稅天堂企業的50%的股權、或者對該企業有實質影響力,或者個人、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親屬持有該企業股權超過10%以上,都應該計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課稅。

 

會計師解釋,過去因兩岸投資限制,台商只能繞道第三地,像是低稅率或免稅天堂國家,設立海外子公司再轉投資中國大陸,現在即使使兩岸可以直接投資,但很多台商多透過此架構來減輕稅負負擔,將利益滯留在國外、延遲或規避課稅,所以CFC制度不論是營利事業、個人CFC都已經三讀及總統公布,但實際卻尚未上路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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